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1 回應: 0 閱覽: 1132
置頂

『曹新南專欄』判決:錄影可以當作出勤紀錄嗎?

『曹新南專欄』判決:錄影可以當作出勤紀錄嗎?-HR

【人資聊判決】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96號   106/02/16

 

事實經過

這是一個精品寶石工作室,台北市勞動局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派員前往實施勞動檢查,發現雇主沒有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違反行為時的《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

雇主認為行業特殊,都有用監視器錄影記錄員工工作狀況,所以是有記錄勞工出勤情形的,因此不服裁罰。訴願不成後提起行政訴訟。

之後105年11月1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勞動局裁罰有理

再上訴後,今年106年2月16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維持勞動局勝訴

 

※當時為《勞基法》1040120版,條文如下:

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違反罰2至30萬

※現行《勞基法》改為兩項:

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違反罰9至45萬

第30條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違反罰2至100萬

 

公司認為錄影可做為出勤記錄

該公司以監視錄影影像作為核算工時之記錄方式,主要是因為同時有監視保全工作室內寶石之考量。而錄影記錄都有顯示時間紀錄至分、秒,並保存於電腦中,可以做為隨時查驗工時之用,已經符勞基法的規範意旨。所以認為勞動局裁罰不合理。

當然在上訴理由中,還有另外提到其他程序問題,不過那不影響違法事實。

 

勞動局裁罰理由

勞動局於104年12月25日實施勞動檢查時,有經過雇主簽名的會議紀錄。

勞檢員:「是否有備出勤紀錄?」

雇主:「未備出勤紀錄,僅有監視錄影可證明。」

雇主所提到的之監視錄影器時間為動態時間,無法明確顯示勞工實際出勤時間,且如果不是於辦公室提供勞務時,也沒有其他可以確認出勤情形之紀錄,也就難有依據以核算其工時,所以與法令規定不合。

 

法院看法

最高行政法院看法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看法一致,在其判決書第56行:「按行為時勞基法第30條第5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等規定,乃鑑於工作時間為勞動條件之重要因素之一,惟勞雇雙方對於工時、工資、休息及休假等問題,於認定上時有爭議,並經常損及勞雇關係和諧,為使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記錄明確化,乃以法律強制課予雇主應詳細記錄勞工出勤情形,並將此紀錄保存一定期間之作為義務,俾勞資雙方日後如對勞工實際工作時間發生爭執時,得作為解決勞資爭議之佐證與依據。故課予雇主應確實記載勞工之出勤情形

復所謂「置備」,自係指所準備之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應處於得隨時供檢視及利用之狀態,並須保存1年,俾保障勞工權益。

上訴人於勞動檢查時所提監視錄影影像紀錄,其時間為動態,無法明確顯示勞工實際簽到或出勤時間;再者上訴人依該影像紀錄製作之出勤表,亦未能紀錄至「分鐘」,均與前揭規定不合。上訴人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已堪認定,被上訴人以原處分予以裁處,核無違誤。」

 

這段說明很清楚,白話講:

一、工作時間是勞動條件的重要因素,所以有關正常工時、休息時間、工資、加班費、休假、職災等爭議,都一定先看上下班狀況。勞檢、勞資爭議或上法院時,也一定會看出勤紀錄,所以這是法令規範雇主必須要有的「義務」

二、置備,也就是可以隨時提供狀態,舊的法令是保留一年。但因為加班費等請求權是五年,所以目前已經修改是五年

三、錄影影像是動態的,與能隨時呈現的出勤紀錄表是不同的,且該公司另外依影像紀錄所做的出勤表,也沒有紀錄至「分鐘」,所以還是不行。

 

人資觀點

備置出勤紀錄是雇主的責任

這點在法令、各判決結果,都已經很清楚的顯示,甚至員工自己沒打卡,雇主仍應有後續的管理作為,且仍然要製作出勤紀錄出來。

反正只要沒有出勤紀錄,依現行法令,《勞基法》第30條第6項這一條是罰2至100萬

《勞基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違反這一條,要罰9至45萬,不可不慎。

可參

『曹新南專欄』判決:員工自己沒打卡 裁罰有理?

 

記錄出勤時間的方式有很多種

依據今年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新修訂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這裡就講得很清楚了,記錄出勤時間不再只限於打卡,任何電子、生物特徵等方式都可以,只要能夠清楚具體記載都可以,重點是這紀錄要隨時能被提出來。

 

歷審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152號  105/11/10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96號   106/02/16

 

延伸閱讀

【人資聊判決】彈性休假先補班,尚未補假就離職,算加班!

【人資聊判決】雇主違法,員工超過30天終止契約 仍然有效!

【人資聊判決】離職員工沒來領薪水,公司違法?

【人資聊判決】拒絕合法調動,資遣合法

【人資聊判決】未善盡安置義務,資遣違法

【人資聊判決】雖確認僱傭關係 未必都能請求薪資

【人資聊判決】能做而不做 資遣合法

【人資聊判決】工會幹部長期公假 取消加給 不違法!

【人資聊判決】針對工會幹部考績評C 違法!

 【人資聊判決】規定只能補休 基金會判罰16萬!

【人資聊判決】沒付新舊制資遣費 要罰兩次!

【人資聊判決】理專獎金是否該列入產假期間工資?

【人資聊判決】勞資會議通過加班 裁罰無效!

【人資聊判決】員工犯錯 雇主辱罵 誰會贏?

 

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