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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尚宏專欄】工作日與國定假日調移問題
勞基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勞工放假之日包括:開國紀念日、平紀念日、國慶日、勞動節、春節(3日)、兒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共12日。
上開節日原則上均應予勞工休假,不過依勞動部104.4.23勞動條 1字第1040130697號函,雇主也可以與員工協商,取得員工「個人」的同意後,就國定假日與平常工作日實施對調。
例如原本5月1日的勞動節,取得員工個人同意後,與5月10日對調。這時候員工在5月1日出勤已成為工作日,而勞動節則移至5月10日休假。
最後建議:國定假日的調移,在個別勞動契約中妥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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