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123
置頂

【簡文成專欄】某縣市政府認,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上、下午各出勤一小時,應列計8小時之休息日延長工時工資,請問這樣的見解對嗎?

【簡文成專欄】
【簡文成專欄】某縣市政府認,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上、下午各出勤一小時,應列計8小時之休息日延長工時工資,請問這樣的見解對嗎?  -簡文成專欄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回覆:

1.按雇主與勞工如協議排定工作日上午工作時間為08:00至12:00,下午工作時間為13:00至17:00,休息日之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同工作日,雇主如因經營管理需要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程序並取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上午08:00-09:00出勤1小時,下午13:00-14:00亦出勤1小時,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雇主應列計8小時之休息日延長工時工資,並計入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每月46小時的加班時數上限。

2.但雇主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取得勞工同意調整休息日之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例如:調整08:00至09:00為工作時間,09:00-13:00為休息時間,13:00至16:00為工作時間,16:00至17:00為休息時間,17:00至21:00為工作時間,雇主如僅使勞工於08:00至09:00出勤1小時,另於13:00至16:00亦出勤1小時者,即勞資雙方協議約定休息日實際出勤工作2小時,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4小時以內者,雇主僅須列計4小時之休息日延長工時工資,並以4小時計入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每月46小時的加班時數上限,亦有獨家台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年11月7日北市勞動字第10603378900號函可參,如附件。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