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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問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所稱「調解期間」之起迄時點為何?

【簡文成專欄】
【簡文成專欄】問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所稱「調解期間」之起迄時點為何?-簡文成專欄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問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所稱「調解期間」之起迄時點為何?

 

回覆:


1.按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僱傭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定有明文(修正前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七條),本條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合法之爭議權,並使勞資雙方在此爭議期間內得以暫時冷卻,並等待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之調解或仲裁結果,藉以避免爭議事件擴大,故雇主在爭議調解期間內所涉爭議事件之終止權,在該段期間內被限制暫時不得行使。又所謂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係指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有終止契約之行為。

2.其次,所稱「勞資爭議調解期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七)台勞資三字第一五三九三號函略以:「調解期間:係指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資爭議當事人之日,或接到勞資爭議當事人雙方或一方之完備申請書之日起算,至調解記錄送達之日終止。」(本則函釋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04.16勞資3字第1010125649號令廢止,不再援用)

3.法院對調解期間之起迄有效分歧之見解,部分法院支持前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見解,例如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勞上字第八號判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 條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該條所謂「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依該法之權責主管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解釋,謂「有關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所訂『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其期間之起訖如下:(一)調解期間:係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資爭議當事人之日,或接到勞資爭議當事人雙方或一方之完備申請書之日起算,至調解記錄送達之日終止。(二)仲裁期間:係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勞資爭議當事人之日,或接到勞資爭議當事人雙方之完備申請書之日起算,至仲裁書送達之日終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8 月4 日 (77) 台勞資三字第15393 號函),『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期間之起算日之一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到勞資爭議當事人雙方或一方之完備申請書之日」,並不以他方收受申請書為必要。」(註一)

4.部分法院認,所稱調解期間,應自勞資爭議當事人申請調解或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時起至調解確定成立或不成立時止,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號判決:「按勞資爭議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到當事人申請調解或依職權交付調解之日起七日內組成調解委員會處理之;調解委員會應於組成後立即召開會議,並指派委員調查事實,將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提出委員會,調解委員會應於接到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後七日內開會,經調解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作成調解方案;調解方案經爭議當事人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者,調解為成立;爭議當事人對調解方案不同意時,為調解不成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故同法第七條所謂調解期間應自勞資爭議當事人申請調解或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時起至調解確定成立或不成立時止。原審謂調解期間係於調解紀錄送達時屆滿,所持法律見解非無可議。」

5.另有法院認,所稱調解期間,於勞工有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時,應自勞資爭議當事人申請調解或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時起至調解確定成立或不成立時止;於勞工未有出席勞資調解會議者,應自勞資爭議當事人申請調解或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時起至調解記錄送達之日終止,例如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二六號判決:「按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資爭議法第七條定有明文。所稱「勞資爭議調解期間」,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七)台勞資三字第一五三九三號函,係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資爭議當事人之日,或接到勞資爭議當事人雙方或一方之完備申請書之日起,至「調解紀錄送達之日」止而言。惟如勞工主管機關因故或疏忽而遲延數月或一年以上送達調解紀錄,如認資方在這段期間內均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似屬過苛,應認上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係於當事人未到場參與調解之狀況下,須待調解紀錄送達後,雙方當事人始能確知調解之結果,故以調解紀錄之送達為調解終止日。本件兩造均實際參與調解過程及均確知調解結果為不成立之情況下,如猶強認非將調解紀錄送達,調解期間不能終止,非事理之平。兩造係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在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不成立,應認本件調解期間已於該日終止。」

 

註一:持相同見解尚有: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勞上易字第四號判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二十五號判決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972-712101
全觀國際有限公司
感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 2017.12.09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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