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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問題:雇主未為勞工申報加保勞保,而於職業工會加保,其所領之勞保職業災害保險給付,雇主得否以之抵充職業災害補償?

【簡文成專欄】
【簡文成專欄】問題:雇主未為勞工申報加保勞保,而於職業工會加保,其所領之勞保職業災害保險給付,雇主得否以之抵充職業災害補償? -簡文成專欄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回覆:

1.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標準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自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定有明文,而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係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設立之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並於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令雇主負擔全額保險費,於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由國家代雇主履行職業災害補償,以確保勞工職業災害補償請求之公正、迅速,並減輕雇主經濟負擔之制度(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一號判決參照)。又,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所為之給付,其本質上仍屬勞基法之勞工職業災害補償,二者之性質及給付目的類同,雇主得予以抵充。惟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須由雇主全額負擔,始有適用。
2. 雇主未為勞工申報加保勞保,而勞工於職業工會加保,且勞工全額負擔保險費者,其所領之勞保職業災害保險給付,雇主自不得予以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台(七十八)勞動三字第二三八六六號函參照),並有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勞上字第九十九號判決:「上訴人並未為被上訴人投保勞工保險,而係被上訴人自行在改制前之臺北縣水電裝置業職業工會加保,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另被上訴人領取之上開保險金亦是由被上訴人自行投保,亦經被上訴人陳報在卷,而勞基法第59條第1 項但書固規定,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但此係為避免勞工雙重得利,及保障雇主支付保險費為勞工投保避險之可得利益,則依勞基法第59條但書規定抵充者,必須係由雇主支付費用始可,上訴人就被上訴人領取之上開給付既未支付費用,自與勞基法第59條但書規定之抵充要件不符,上訴人就上開金額亦不抗辯應予抵充。」可參(註一)

註一:持相同見解尚有: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勞上字第七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勞上易字第六十八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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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2017.12.27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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