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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以軒專欄】勞工任職滿6個月,如勞雇協商3日特休遞延至次一年度,次一年度所指為何?是6個月還是1年?



四、附帶一提,如本案改為曆年比例制,勞工107年10月1日到職,10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依比例可享4.75天特休(計算式: 滿半年3天+7天*3/12= 4.75),109年1月1 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依比例可享7.75天特休(計算式: 7天*9/12 + 10天*3/12= 7.75)。是以,倘勞工108年12月31日與雇主協商該4.75日特休遞延至「次一年度」行使,前開「次一年度」之起迄即為109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如屆期仍未休畢,即應於109年12月31日結算特休未休工資。



【沈以軒專欄】勞工任職滿6個月,如勞雇協商3日特休遞延至次一年度,次一年度所指為何?是6個月還是1年?-HR




 

本文由 沈以軒律師 授權轉載


 

【沈以軒專欄】勞工任職滿6個月,如勞雇協商3日特休遞延至次一年度,次一年度所指為何?是6個月還是1年?-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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