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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尚宏專欄】加班報備查程序重點整理!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但書及第4項新增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則經勞資會議同意),每月加班上限可最多不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備查程序
關於備查,應該是「每次」實施特殊加班前均送備查?或是僅「一次」備查即可?
◆一次備查:理由在於勞基法第32條同條規定,加班應經工會(無工會則勞資會議)同意,如果工會(勞資會議)同意未特別註明期限,則只要同意過一次即可。第32條的規範,是雇主實施加班「資格的取得」,所以備查應採相同解釋,備查過就是資格的取得,一次備查即可。
◆分次備查:勞基法第32條第3項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而延長工時,如無工會者,應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的延長工時備查,是每次事實發生都應該要做。因此同樣是延長工時的備查,雇主如果要實施以3個月為週期的加班時數總計,應該在每次實施前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我們認為,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第22條之1第3項規定,雇主實施以3個月為週期的延長工時,應至遲在開始實施前一日送備查。立法理由在於讓地方主管機關「適時掌握事業單位內執行之現況」。如果僅一次性備查,地方主管機關必然無法適時掌握,因此應「分次備查」,在每次實施前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本文已獲 蔡尚宏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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