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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的問題,給予以下建議
1. 對於請假單位,法令並未有近一步明文,事業單位自得基於經營管理需要將請假最小單位明定於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亦得於勞動契約書中與勞工約定之。
可以參考這篇:【簡文成專欄】問題:請教簡老師,勞工申請各項假別時,其請假之最小單位為何?
2. 公司不可隨意丟棄,與員工個人資料保存期限有關的其他特別法規如下:
(1) 勞基法第7條,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5年
(2) 勞基法第23條,工資清冊應保存5年
(3) 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此項簿卡應保存5年
(4) 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表冊,應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起保存5年
(5)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
一、附表八之檢查結果,應依附表十所定格式記錄。檢查紀錄至少保存七年。
二、附表九之各項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記錄。檢查紀錄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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