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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颱風假不是假,薪資可給可不給

緊急退避權

天災中已經出勤,不管是不是救災,一旦勞工工作中,認為有可能發生危險,可以自行停止工作退避,並立刻報告主管。這出處是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2項: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同時,這樣的自行退避,因為已是出勤階段,雇主仍要給付薪資,且不得對勞工不利,當然,這裡指的是勞工沒有濫用權利,可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3項: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可參勞動部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另一種狀況,嚴格說來不算退避權,是指發布颱風假了,但雇主要求上班,而勞工評估出門風險過大,拒絕出勤,這時侯雇主是不可以對勞工不利,但也可以不用給付薪資。

這部分可參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六點: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 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 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結語

一、颱風不是假,只是可以合法不出勤。雇主不給薪資不違法,若雇主給薪是優於法令。

二、雇主若於颱風停班停課時,要求勞工出勤,務必考量安全問題,並給予交通協助,並建議能優於法令給予。

三、優給部分,必須要向員工說明清楚,讓員工也能體認雇主的善意。

四、勞基法的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是要搶救、救災、處理突發事件才有的,並不是颱風假出勤就有加班費與補假。

 

『曹新南專欄』颱風假不是假,薪資可給可不給-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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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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