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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專欄】因停電或電腦病毒導致停工雇主是否可免除工資給付義務?

【陳業鑫專欄】因停電或電腦病毒導致停工雇主是否可免除工資給付義務?-人資

先講結論:

除非是可歸責於勞工導致之停電、病毒感染(例如勞工把工作場所電力系統破壞、散播病毒之加害給付),只要勞工正常出勤,雇主仍應按原約定給付工資。

關於此問題,有兩個相關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6.27(80)台勞動二字第 15716 號函意旨:

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5.11(83)台勞動二字第 35290 號函意旨:

一 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二) 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 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其實這兩個函釋都有超越法律規定之嫌:

1.依民法第487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如果停電導致辦公室電腦打不開、工廠生產線停擺,勞工準時到工準備提供勞務,雇主因停電無法依約定時間受領勞工之勞務給付,依前開規定解釋,受僱人即勞工仍得請求報酬。

 

2.依民法第23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又依第235條但書規定,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3.依照民法第 487 條前段之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而同法第 234 條則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而債權人有受領遲延之情事發生者,需再有受領表示或有受領給付作必要之協力後,並同時催告債務人給付後,其受領遲延之狀態始得終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勞上易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要旨)

4.以上法律規定及判決要旨白話文翻譯:經營事業遇到停電或廠商提供機台感染病毒導致停工是雇主的風險,就好像勞工已經到公司、工廠上班,但雇主提供的電腦、印表機、影印機因可歸責於供應商之原因不能運作,材料因可歸責於貨運行沒有到貨,機台故障,可以因此不給付勞工工資嗎?倉庫工人按時上工,但倉庫大門因可歸責於維修廠商之原因不能開啟,雇主可以叫勞工回家吃自己嗎?如果不行,台電無法正常供電給雇主,導致雇主不能受領勞工的勞務給付,跟前述情形一樣,風險應由雇主承擔,不能以此拒絕給付工資。至於雇主所受損害,能否向台電請求損害賠償,是另一個契約關係債務履行問題,不可混為一談。

5.總之,雇主若以停電或電腦病毒致停工為由,拒絕給付工資,不僅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義務,亦違反民法第487、234、235條關於雇主(僱用人)受領勞工(受僱人)勞務遲延責任之法律規定,不得不辨明。

6.但如果勞資真依前開勞委會函釋協商,結論是不發工資,則有牴觸勞動基準法第一條第二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之虞。

7.除了停電以外,除了颱風地震洪水等天災之不可抗力事由外,例如企業資訊系統遭病毒感染當機、貨運業勞工罷工導致無法出貨等因素,只要勞工正常出勤,雇主無拒絕給付工資之權利。

本文由 陳業鑫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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