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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專欄】赴日受困無法及時回台上班怎麼辦?

【陳業鑫專欄】赴日受困無法及時回台上班怎麼辦?-人資

 (圖片來源/翻攝自NHK推特

日本是國人出國旅遊首選(我自己也很愛,今年就去了京都、北海道),但今年日本天災連連,先是大阪地震,之後是關西創歷史紀錄的暴雨水災,然後是最近燕子颱風再次重創關西,癱瘓關西國際機場,沒想到還沒完,9月6日凌晨北海道又發生6.7強震,路面崩裂、道路液化......

 

目前關西機場及北海道新千歲機場都處於關閉狀態,對外航班全部停飛,許多旅客受困關西、北海道,回不了台灣。

 


Q:勞工請特別休假赴日旅遊,如果遇到天災,在原訂特休假結束時,遇到颱風、洪水、地震交通中斷,無法依原訂時間回台上班,該怎麼辦?

A:若勞工在該年度尚有未休之特休假,可以再請特休假因應;若已無特休假,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及雇主之請假辦法規定請事假。

 

Q:承上,勞工未及時回台上班,未再請特休假或事假,或特休假、事假額度已經用完,連續曠職達三日,雇主得否以此為由解僱勞工?

A:不可以。


按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由此規定可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者,必須具備:

1. 勞工無正當理由曠工

2. 繼續曠工三日之法定要件


若僅符合其中之一者,尚不構成終止契約之事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又所謂「繼續曠工」,係指勞工實際應為工作之日「無故」繼續不到工者而言(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127號判例參照)。若勞工確係因赴日旅遊遭遇天災而未按時回台上班,係有「正當理由」未能及時提供勞務而曠工,並非「無正當理由」,依前述判例及判決意旨,雇主不得依前開法律規定解僱勞工。


不過勞工也要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回台上班提供勞務,若藉此故意拖延返台時間,有可能被認定構成「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雇主可合法解僱勞工。

 

Q:若勞工係公差赴日,延遲回台上班法律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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