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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專欄】赴日受困無法及時回台上班怎麼辦?

A:若勞工係公差赴日,遭遇天災未能依原訂時間返台上班,滯留日本之必要期間仍為公差之一部分,雇主仍應按僱傭契約約定給予工資及負擔因此增加之交通、住宿、誤餐等差旅費用。

 

Q:已經請了9/7-9/11特休假,原訂赴日本北海道旅遊,但因地震機場關閉,飛機航班停飛未能依原訂計畫赴日,勞工想銷假上班,雇主是否有權不同意?

A:可以。
 

因為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特休假期日一經排定,即生效力(法律上稱為形成權),此係為保護勞工所設,如勞工遇天災想銷假上班,更改特休假排定期日,應得雇主同意


固然雇主依法可以不同意,但除非雇主接受勞工銷假將導致營運上有重大困難,不然這樣的雇主顯得很機車,以後遇到勞基法第38條第2項但書規定情形「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恐怕勞工會以牙還牙,所以勞資雙方最好能夠互相體諒,協商調整。

 

【陳業鑫專欄】赴日受困無法及時回台上班怎麼辦?-人資 延伸閱讀:已經請特休,碰到天災停班,可以取消特休嗎?

 

本文由 陳業鑫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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