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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專欄】勞工未依規定申請即自行加班,可否請求加班費?

【陳業鑫專欄】勞工未依規定申請即自行加班,可否請求加班費?-加班

若工作規則規定「員工加班應於事前申請核准經同意後始得延長工時或於事後補辦申請」,勞工下班後自行留在公司處理公務,事後亦未補辦申請,由公司追認受領。


經某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派員實施勞動檢查,依簽到、簽退登記簿記載審認甲公司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予勞工而未給付。


請問雇主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
 

這個問題一直是廣大勞工朋友、人資夥伴及許多主管機關勞檢同仁心中的疑問。


全國各地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出席的法律座談會結論是:雇主於此種情形不給加班費不違法。(107年度107.3.2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第5號)


理由如下:

1. 依勞基法第24條及32條文義觀之,若雇主並無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行為,雖勞工有依己意而延長工作時間之結果,雇主應無依前開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義務,更無於契約約定外受領勞工所提出延長工作時間之勞動之義務。

 

2. 勞委會96年3月2日勞動2字第0960062674號函:「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內明定勞工應事先申請並經同意後始得延長工時,若未經核准不列入延長工作時間且不計給加班費者,若無違反其他強制禁止規定者,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

 

3. 工作規則係因現代勞務關係企業之規模漸趨龐大而訂定之勞動條件共通適用之規範,俾受僱人一體遵循,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延長工時應經勞雇雙方之同意,可見延長工時不得由一方單方片面為之,亦即不論雇主或勞工單方為延長工時之決定,均不生其合法效力,故若係勞工未經雇主同意片面延長工時,則非屬合於規定之加班,自不得向雇主請求給付加班費。

 

4. 雇主並未指派員工乙延長工時工作,亦未指派超量業務限期完成,復未阻礙員工乙申報加班,則勞工既未於事前向雇主申請或事後補辦申請,其延長工作時間並非雇主本於指揮監督地位促其所為,自無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義務。

 


以下為原始研討結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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