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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想延後離職,一定要同意嗎

最近公司有一位年資27年的同事提好一個月後離職
公司已經同意
他也把剩下30天的特休都請好

但是過一禮拜後
他發現還有7天不扣薪的假可以請
(這是公司體恤員工自行增加的假)

所以他想要再延後幾天離職
把這些不扣薪的假也請完才走
還說如果主管不同意讓他延後離職的話
就要去檢舉我們

可是這些假不是法律規定的假別...
我們和他協商讓他先請公司內部的假
再接著請特休
原訂離職日到時
沒有休完的特休就折算工資給他
但他就是不同意
一直威脅要檢舉我們

想問公司一定要答應他的要求嗎?
如果公司不同意延後離職
但有把沒休完的特休折算工資給他
員工去檢舉,公司會不會有法律責任?

熱門回應

回覆上面的Elaine Hsu

多那7天不會影響退休基數

楊朝崴老師的回答已經很完整
離職日以勞工聲明為主
但勞工要更改離職日,就要協商了,雇主可以不同意更改
本案例雇主沒有明顯違法狀況
只是勞工已實際符合舊制退休條件,要檢視有無舊制年資

另外一點小補充
特休排定權在勞工手上,雇主不能強制要求排休或不排休
但7天不扣薪的假,既然是優於勞基法的給予,則應回到勞雇雙方的約定
請先確認這7天不扣薪假期的相關給假與排休的規則
排定權是否完全交給勞工?還是由雙方協商排定?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是否有折現規定?還是視同放棄?
如果工作規則中已有規範,則按照規定執行即可
未明訂,則由雙方協商,並非勞工說了算

勞工希望把假排完,無非是希望可跨例假日、休息日,多一兩天的工資
只是一般來說,雇主給予優於法令的假期,除非明訂規則將排定權交給勞工
否則勞工通常不享有完整的排定權
所以不建議改排7天假,替換7天特休折現
反而是將7天假協商折現,對雇主來說會比較安全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0號判決意旨:

不定期契約之勞工以單方意思表示對雇主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係形成權之行使無待乎對方之同意或核准,即生效力。此項勞工之權利,不得以勞雇雙方之特約約定勞工自請離職須待雇主核准始生效力而限制之,縱有此特約,亦違反法令而無效。」

從上面的判決可以看出,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屬於形成權,並不需要經過雇主同意,故勞工已經確定終止契約時間,該意思表示即已生效。

而依據民法第民法第258條第三項: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勞工已經清楚表明終止契約期日,而雇主亦未有/能反對的意思與理由,雙方已達成合意,這個雙方合意終止勞僱關係的契約就成立了(且即便雇主不同意,亦沒有效果),若勞工要延後終止期日,當然要重新與雇主要約(協商約定),而雇主也當然能選擇是否給予承諾(同意與否)。

公司有恩給之七天假,雖這七天恩給假並不屬於法所強制規範,但由於這七天假若行之有年,則已屬於勞動契約的一環,若非設定有請假需符合一定條件而勞方未符合,該未休畢之假確實應結清其應休未休日數,而資方亦已告知勞方會結清未休日數,故依您本文所敘述,我並沒看到有違法事由產生。

另外提醒一下,因內文所述勞工年資已達27年,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要件: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若過去未結清舊制年資,要記得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結清勞工舊制年資。

而若真的很怕後續產生問題,其實延後七日終止勞動契約亦僅增加幾日勞保、新制勞工退休金的成本(健保不一定),應不會產生太大問題,但若確定要延後七日終止,應與勞方有清楚的書面約定,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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