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文成專欄】滿18未滿20歲的勞工,公民投票日雇主要給假嗎?
2. 就選舉罷免投票日給假原則,依勞動部發布之函釋,係指「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其目的在便於勞工行使投票權,並係勞動部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指定之休假,且依同法第39條規定該等勞工當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又所稱一日,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選24小時而言。惟當日原非屬工作日之勞工或無投票權者,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尚不得請求給假及照給工資。
3. 就107年11月24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投案合併舉行,當日如遇工作日,具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權及公民投票權之年滿20歲勞工,雇主固應依法給假並照給工資,然對年滿18歲未滿20歲勞工僅具公民投票權,不具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權,雇主應否給假並照給工資,勞動部固未發布給假原則之函釋,然基於其以往發布選舉罷免投票給假係便於勞工行使投票權利之意旨與精神,本文認,雇主仍應給假並照給工資。
況且行政院107年8月2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700479351號函也已指示:「二、爾後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舉辦之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如投票日非屬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應放假之日者,為便利選舉區內各級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前往投票,是日均以放假處理;至選舉區外之各級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其戶籍設在選舉區內具投票權者,亦比照辦理;並由貴會或授權機關逕依上開規定適時發布周知。三、至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其放假及工資給付等事項,仍請依主管機關勞動部之規定辦理。四、本院82年6月28日台82人政叁字第22024號函及84年4月8日台84人政考字第0598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不過,本文仍呼籲勞動部本於中央主管機關權責盡早發布函釋,以利勞資雙方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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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翻攝自投票正義,十八開始粉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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