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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草案通過初審
《勞動事件法》10月18日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進行逐條審查,歷經8小時的討論,草案順利送出委員會。不過草案條文仍然部分內容帶主管機關做修正,目前保留20條條文,10月31日前由國民黨召委林為洲召集協商,拼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前三讀通過。
《勞動事件法》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維護勞工權益、減少勞工訴訟時的障礙,包含裁判費減免、調整舉證責任及管轄法院等。
根據報導,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指出,在管轄法院部分,過去民事訴訟法規定「以原就被」,造成勞工常常要到公司所在地進行訴訟;《勞動事件法》則明定,勞工有充分選擇權,可以選擇在勞務提供地、公司所在地,或任何分公司所在地提告。反之,雇主要告勞工,一定要到勞工的勞務提供地提告。
另外,《勞動事件法》也強化事前調解功能,因冗長的訴訟往往會讓勞工卻步,因此訴訟越快完成越好,藉由勞資雙方的委員協助法官在調解程序的強化,希望讓勞工可以在調解當中得到權益滿足,獲得權利保障。
昨日審查結論為,全案審查完竣,需交由黨團協商。共計保留條文20條,其中院版第9、25、32、49條及尤美女第31-1修正動議、鍾孔炤第45-1修正動議共計6條請司法院提出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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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聞中心 - 人編
圖/翻攝自立法院議事轉播
參考資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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