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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草案 重點注意
文/余天琦(撰於2018/04/23)
為使勞資爭議事件能迅速獲得解決,並進一步保障弱勢勞工在勞資爭議程序中的權益,同時兼顧勞資雙方能在資訊對等的情況下以合意方式解決勞資爭議,司法院於2018年3月26日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
草案有部分條文是把與勞資爭議有關但散見在其他法律(例如:民事訴訟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統一整合,以方便法律的適用,例如減徵或暫免徵收勞工起訴、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判費、執行費等。
草案當中當然也新設勞資爭議解決的各種規定,根據我們的觀察,這些新設規定最值得注意的重點如下:
一、更有效透過法院調解機制解決勞動事件的爭議
法院調解勞資爭議的制度行之多年,但成效一直有限,草案內容因此透過下列方式加強法院調解的功能:
(一) 調解由法官一人與法院指定的調解委員二人組成調解委員會,共同參與調解,此與現行制度僅由法院指定一位調解人進行調解,法官實際不參與調解的情形不同。
(二) 調解委員會應自調解聲請之日起40日內進行第一次調解,並於三次調解期日內終結調解程序,當事人原則上應於第二次期日終結前提出相關事證,以供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方案或宣佈調解不成立的參考。
(三) 調解若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時,將由參與調解委員會之法官繼續進行訴訟程序,而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過程中可告知當事人未來訴訟的可能結果,該可能的結果既然是由未來審理訴訟案件的法官所告知,當事人自然必須仔細評估,以決定是否接受調解委員會提出的調解方案,避免進入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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