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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草案 重點注意
二、勞動訴訟程序
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因為承辦法官先前已經參與同一事件的調解程序,對於案件已掌握相當的事證,故該案件應以一次的言詞辯論庭期即告終結為原則。但法官若認為案件複雜仍需查明相關事證,還是可以先開一次甚至多次的庭期作必要的調查,然後再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定暫時狀態的處分
勞工若被解僱,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以主張雇主非法解僱,法院若認為勞工有勝訴的可能,且雇主繼續僱用勞工並無重大困難者,法院得依勞工之聲請,作成繼續僱用及給付薪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在此情況下,勞工在獲得勝訴判決前即可先行回復工作,並繼續領取工資。
四、 舉證責任之調整
(一) 關於勞工受領之給付是否屬於工資的爭執(例如:計算退休金、資遣費等),若經勞工證明是基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即可推定為其因工作而獲得之工資,雇主若認為某項給付不屬於工資(例如年終獎金或任意性的績效獎金),雇主應負證明之責任。
(二)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即可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可作為計算加班費之依據,如果雇主認為出勤紀錄的時間並非全部是勞工的工作時間,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勞動事件法草案在近期即會送到立法院進行審議,預期立法院對於草案的內容不會作大幅更動,因為政府規劃勞動事件法的立法程序應在這一、二年內完成,社會各界應預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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