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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六個月,請過病假,資遣費如何算?

5/2到職 10/18直接資遣離開 快滿半年 
完全看不懂要如何計算資遣,尤其未滿六個月,九月也請過兩次病假好像不能列入計算,十月份薪資也還沒領,請問資遣費該如何算? 

薪資部分 
五月份薪資 6月06 26,620(未扣勞健保27067) 
六月份薪資 7月05 27,538(未扣勞健保28000) 
七月份薪資 8月02 27,538(未扣勞健保28000) 
八月份薪資 9月05 27,538(未扣勞健保28000)
九月份薪資10月05 26,605(未扣勞健保和病假扣薪28000)*9月請兩天病假 

麻煩各位替我解答,謝謝!

熱門回應

哇!感謝你

病假工資計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款規定: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您文內提及,九月份有請病假二日,該月工資應為:

28000/30 = 933(每日工資)

933/2 = 466.5(病假給半薪)>不給466.5

28000 - 466.5*2 = 27067

 

資遣費計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範:

「(前略)..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資遣費計算方式為:平均月工資/2 * 任職期間/360

平均工資則規範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即,若您於10月18日離職,實際工作期間為:

30+30+31+31+30+18 = 170

您的約定月薪為28000元,期間工資總額為:

27067+28000+28000+28000+27067+16800 = 154934

(十月份薪資以18日計算)

154934 / 170 = 911(平均每日工資)

911 * 30= 27330 (平均每月工資)

 

故資遣費計算:

27330/2 * 167/360 = 6340(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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