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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年薪、年終,該怎麼保障?
文/楊朝崴
保障年薪是很多科技業喜歡使用的招募辦法,一來可以展現公司願意給付高於一般市場行情價,另外一方面可以維持薪資保密政策,然而保障年薪也常常產生許多勞資爭議,多數爭點為「任職未滿一年,是否應依比例發給保障年薪」。
如果勞動契約、徵才廣告,已經明確告知應徵者「保障發給一定月數之工資」,則勞動契約已明確告知勞方任職一定期間,該期間會有固定之報酬,例如:
勞資雙方約定「保障年薪14個月」,則勞工可預期每年之工作報酬應為月薪*14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於工資之定義為: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該「14個月保障年薪」既然屬於勞工工作一年可預期之報酬,則14個月保障年薪自然屬於勞動契約薪資的一環,若勞動契約、徵才廣告僅僅約訂「保障年薪」,則無論多出的2個月是以何名義發給,其性質都應屬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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