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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2萬7=薪水2萬+獎金5千+全勤2千?小心招募廣告不實!|蔡尚宏專欄
HR好朋友 法條小教室
此案涉及:
1.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2.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招募不實廣告
#就服法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因此,雇主招募時,對於勞動條件應本於誠實信用,不應以不實在的條件為招募。
不過雇主為了吸引人力,可能會因為不清楚法令,而刊登不實在的招募廣告。例如把每月工資額寫高,員工應徵實際到任後,到了支付工資這天,才發現實際情況不是招募廣告所寫。
#招募時月薪墊高
#薪資結構
例如雇主招募廣告寫月薪2.7萬,實際工作後才發現,2.7萬元的其中金額是指業績或工作達標才能領取,這樣雇主有無違法呢?
法院認為,雇主如果招募廣告寫保障底薪2.7萬,但未說明該金額的薪資明細以及可領取的條件,衡酌社會一般觀念、常情及知識經驗之合理判斷,勞工因廣告前往應徵並獲受僱,自屬信任保障底薪係27,000元之事,雇主應依廣告內容提供此項底薪之保障,才符合廣告之旨。
#勞基法
#資遣費
當然,如果寫保障底薪2.7萬,該月薪經面試後為勞動條件內容,而實際支付的月薪遠低於此,雇主除了違反就服法規定外,員工也可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5款規定,以「雇主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等事由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本文由 蔡尚宏律師 授權轉載。
圖/Created by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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