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有感】《勞工事件法》三讀後,未來有什麼不同呢?|法操
文/法操司想傳媒(撰於2018/11/09)
為了提供更加公平的訴訟環境,我國立法院於2018年11月9日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未來若碰到勞資糾紛,可以用更加專業、平等的方式進行司法訴訟。新法將於1年之後施行上路。《勞動事件法》共增訂了53條,這53條中有哪些重點呢?
※由於最新通過條文尚未公布於眾,以下提及條文皆為司法院經過行政院通過擬訂的草案內容。
( 延伸閱讀:《勞動事件法》三讀全文)
重點一:確定設立勞動專業法庭
是否要設立專業法庭,在先前的立法院審查過程中,曾因考量到各地環境以及案件量不同而保留。但從新聞中,我們可以看到新法規定「各級法院均應設置勞動專業法庭,勞動調解委員會並加入勞資事務專家與法官共同進行調解」。
► 第四條
為處理勞動事件,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勞動法庭)。但法官員額較少之法院,得僅設專股以勞動法庭名義辦理之。
前項勞動法庭法官,應優先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任之。
勞動法庭或專股之設置方式,與各該法院民事庭之事務分配,其法官之遴選資格、方式、任期,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重點二:勞工可以選擇管轄法院
勞動事件法特別將雇主與勞工提告的管轄權做出區隔,考量到勞工在經濟上較為弱勢,為了讓勞工可以更便利起訴或應訴,也讓法院可以更方便調查證據,所以採取競合管轄的立法模式。除了一般民事訴訟「以原就被」的管轄原則外,多了勞務提供地這個選項。
當有多數法院對同一事件有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原則,由原告任選一法院進行訴訟。但為了保障較弱勢的勞工,即便勞工不是原告,仍可聲請移送至勞工選定的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例如雇主告勞工,共有A地、B地、C地法院有管轄權,若雇主選擇A法院,但勞工想選B法院,則勞工可以聲請移送至B法院。但需要注意的是,為了訴訟經濟考量若法院駁回移送聲請,是不能聲明不服的。
另外,若勞工與雇主有管轄合意,但合意管轄的情形明顯對勞工不公平時,勞工為原告時可以自己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勞工為被告時,仍然可以聲請移送。
原告 |
法定管轄 |
合意管轄 |
勞工 |
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
顯失公平,勞工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 起 訴 |
雇主 |
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勞工可以聲請將該訴訟事件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法院。 |
顯失公平,勞工得聲請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