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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有感】《勞工事件法》三讀後,未來有什麼不同呢?|法操

重點三:訴訟費用之減免

未避免勞工因為經濟弱勢無法負擔訴訟費用,制定暫免徵收部分裁判費,降低訴訟門檻。另外為了避免濫訴,所以仍須徵收部分訴訟費用。而針對工會為勞工提起訴訟部分,也有暫免徵收部分訴訟費。另外工會提起訴訟具有公益性質時(依勞動事件法第40條提起訴訟時),免徵收裁判費。若勞工因職業災害涉訟,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勞工提訴訴訟類型

 減免額度

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涉訟。

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

強制執行

其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該超過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

 

重點四:調解前置

勞動事件除了「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係提起反訴者」、「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這三種狀況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若當事人真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視為調解聲請。
 

司法改革是蔡英文政府主要政見之一,但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雖然有很多委員會開始運作,也有很多法案在討論,但都尚未有具體的結果。這次《勞動事件法》三讀通過,被譽為「最有感的司法改革」,目前也有許多還在立法院內跑程序,例如金字塔型訴訟的修正、防逃機制的修正、限制出境法制化的修正等等。
 

期許未來的台灣司法,能夠更專業,更公平,讓更多有需要的人,可以接近使用司法資源,解決紛爭!


本文由 法操思想傳媒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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