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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案例談】員工主動要求不須勞健保,並以現金發放薪資,雇主該接受嗎?|菲大專欄

後於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中,該女員工對相關規定與計算方式不甚熟悉,且無法提出相關之具體事證,其求償之金額多為概略估算,最後經調解委員之調解斡旋後,雙方達成以下之和解:

1. 和解金55000元。
2. 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並按規定通報,但不須支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費用。

 

總評

1. 違法的約定是不成立的!

這點是無庸置疑的。本案例月薪24000元的確高於規定的最低月薪,但6%勞退提撥從薪資中扣除、特休天數不足、責任制及暫扣不發薪資,都是明顯違法。在此要特別談的是:汽修師傅要求不做勞健保投保!這種有銀行債務但不想被扣薪三分之一的例子相當常見,很多雇主通常為了惜才或節省成本也願意配合,但這樣的違法其實是讓公司處於不安定的狀態之下,這也是我常跟企業主問到:「員工要求公司做違法的事,您要不要做?」

 

2. 為何要求雇主在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之前做那二件事?

我要求雇主立即進行的二件事,其實是很明顯的違法事實,如果不在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之前執行,會是罪加一條,對勞資爭議調解是不利的。另外特別要對汽修師傅進行勞健保投保,是不希望其男友汽修師傅有節外生枝的狀況發生,以當時的狀況而言,雖是該女員工的勞資爭議問題,但其男友汽修師傅其實是虎視眈眈,伺機而動。(後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當時第一個問的問題就是「薪資有沒有被扣住」?好加在事先已匯款了!)

 

3. 為何和解金是55000元?

其實調解委員的基本立場是希望勞資雙方在合法合理合情的狀況下做和解。本案例中,6%勞退提撥從薪資中扣除是完全沒有協調的空間,33個月被多扣了四萬多元,這必須要全部歸還。至於特休不足及加班費的認定,還是需要明確的證據,調解當時該女員工也無法說清楚,而她也不想再花時間去計算,所以才願意以此金額做和解。

 

4. 資遣的認定?

以本案例的實際狀況,當時雇主在生氣之下脫口而出「如果不想做就滾蛋!」這情況是很常見的,但這句話是有前提:員工不想做!這樣是員工的自主意願,不能只拿後面的滾蛋來認定是雇主資遣。(還是奉勸老闆和主管們的情緒控制管理要做好,不要用這樣的話語)本案例之女員工在未提出離職狀況下有連續曠職三天之事實,雇主也曾多次去電要求上班,當時為緩和該女員工的情緒,調解委員因而建議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但不須支付資遣費等費用!

 

5. 雇主的調解誠意和情緒管理

在調解會議之前,我即與該汽修廠老闆分析相關違法狀況,並叮囑其必須在調解過程中,表現出願意和解的誠意,不要再與該女員工進行當場對質爭辯。因為調解委員的觀感是很關鍵的!


作者 - 菲利普 / 菲大的人資私房話​

一個有跨領域背景以及跨國人資管理經驗的HR,現為FemasHR鋒形雲端人資系統的特約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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