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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按件計酬勞工」之保障(一)|郭家祺專欄

關於「按件計酬勞工」之保障(一)|郭家祺專欄-按件計酬

文/郭家祺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上開條文中提到的以計件方式獲得工作報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獲致之工資,即俗稱「按件計酬之勞工」。


關於「按件計酬之勞工」的工資基準應適用勞基法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基法第21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又,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亦有明文規定。當然是指按件計酬之勞工於正常工作情形(除去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外,每日工作8小時)下,每月所得薪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目前為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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