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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按件計酬勞工」之保障(一)|郭家祺專欄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98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判決:
「再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則按件計酬之勞工,如每日工作時間不少於8小時者,其每月工資即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最高行政法院83年度判字第801號裁判要旨: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準此,則按件計酬之勞工,如每日工作時間不少於八小時者,其每月工資即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2年01月16日(82)台勞動二字第00362號函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按件計酬之勞工」疑義
全文內容: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按件計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獲致之工資,而此項工資之多寡,足以影響其生活可否維持者而言。上開情形之勞工,其雇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本文由 郭家祺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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