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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工作日外出用餐發生事故,是否為「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沈以軒專欄

勞工於工作日外出用餐發生事故,是否為「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沈以軒專欄-外出吃飯

【宇恒週報】

勞工於工作日外出用餐發生事故,是否為「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

 

壹、【相關法令規範】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同法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於第4條、第9條、第10條、第16條及第17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五、闖越鐵路平交道。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貳、【白話文解析】

如同日常居所與就業場所往返之上下班通勤途中,倘事業單位未有外出用餐之禁止,勞工於工作時間內基於生理需求而為私人必要飲食行為,卻於該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亡,且未違反任一重大交通規定,即視為「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傷害。

 

參、【行政機關函釋】

一、因午間用餐外出之必要,途中發生事故,比照「職業災害」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0月18日台77勞安3字第21100號函:「勞工於中午休息時間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往返必經途中,其非出於私人行為所發生之傷害事故,比照職業災害辦理。」。


二、供有用膳設施而外出用膳發生事故受傷者,不屬「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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