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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勞發署:勞工每月實際獲取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皆應揭示範圍

因應就業服務法修正,並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起正式實施,針對經常性薪資低於四萬,必須公開揭示薪資範圍部分,也就是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我們收到了許多問題。因此我們做了一些彙整,直接去信勞動部民意信箱詢問。一共去信兩封,這是第一封,第二封尚待回覆。

 

去信問題

第一封於2018-11-27 13:52:45 發給勞動部的問題,勞動部轉勞動力發展署回覆。信件內容如下:

主旨:

有關就業服務法修正關於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疑問

內容:

敬啟者: 
敝司經營人力銀行,領有跨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證照,因就服法條文修正,已於人力銀行網站進行系統調整,並主動提醒求才者之薪資若低於四萬,必須公開範圍。 
請教: 

一、若人力銀行已善盡提醒之責,求才企業徵才廣告仍僅表示薪資面議,人力銀行是否有責任? 

二、求才企業徵才揭示該職務薪資超過四萬,不公開薪資範圍,求職者面試後,企業欲以四萬以下錄用,人力銀行有無責任? 

三、若部分工時勞工,採月薪制,依時數比例計算高於四萬,可否不公開薪資範圍? 舉例: 每日工時4小時,月經常工資超過2萬,是否須公開?

四、按件計酬職缺,無法確認實際月工資,應如何顯示? 

五、若有類似仲介業者,標明零底薪高獎金,薪資範圍極廣,可否不公開薪資範圍? 

以上為徵才企業實際疑問,及人力銀行實際經營所遇問題,懇請 釋疑。盼覆。

 

勞發署於2018/12/6 (週四) 下午 05:52以電子郵件回覆如下:

 

勞發署回覆

『曹新南專欄』勞發署:勞工每月實際獲取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皆應揭示範圍-曹新南專欄

文字如下:

新南君,您好:

    您於107年11月27日致勞動部民意信箱電子郵件,詢問就業服務法增訂雇主招募薪資揭示規定之相關疑義一案,已交由本署處理,謹說明如下:

一、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之情事。違反本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者,依第6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所詢人力銀行如已善盡提醒之責,求才企業徵才廣告仍違反本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時,人力銀行是否仍須負擔責任1節,應由人力銀行舉證已善盡管理之責,由地方政府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三、另詢問部分工時、按件計酬、仲介業者等職缺薪資如何揭示1節

(一)按本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促進薪資透明化,使勞雇雙方資訊對稱,利於求職者在面試前可知悉應徵職缺薪資範圍,避免損及求職者權益,並提高求才求職媒合效率。

(二)是以,勞雇雙方具僱傭關係即有本款之適用,如勞工每月實際獲取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雇主即應依法揭示薪資範圍,如採計時或計件等核薪方式,仍應依上揭原則辦理,可揭示每小時、每件報酬金額並敘明相關勞動條件等方式,以使求職者知悉薪資範圍。

感謝您的來信(本案承辦人:O先生,聯絡電話:02-XXXXXXXX)。

敬祝 安康順利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敬啟

 

個人解讀摘要

一、若雇主徵才時,招募廣告上註明四萬以上面議,而未公開揭示薪資範圍,等到面試時,經常性薪資卻低於四萬,確屬雇主違法。

二、私立就服機構應善盡告知之責,避免雇主因此違法,導致勞工權益受損,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來判斷。

三、基本上就業服務機構與雇主當然都不希望違法,但是許多細節仍應留意。

四、就回覆要旨,即使是部分工時、時薪制、按件計酬等勞工,每月不含加班時間的正常工作時間,所實際領到的經常性工資,只要不到四萬元,都要公開揭示薪資範圍。可以用時薪或每件多少,及相關勞動條件來敘述。

舉例,假設部分工時勞工,一個月工作100小時,即使時薪300元,實際薪資3萬元,就應公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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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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