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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勞工已依程序申請婚假,並請求一次給足,雇主得否拒絕給假?

【簡文成專欄】勞工已依程序申請婚假,並請求一次給足,雇主得否拒絕給假?-婚假

問題:

勞工已依程序申請婚假,並請求一次給足,雇主得否拒絕給假?

 

回覆:

1. 媒體報導,某勞工向事業單位申請一次給足8天婚假,但雇主以人力不足為由,稱不能一次請足,僅能一次請2天婚假,並分次給足,而拒絕一次給足8天婚假。

 

2. 按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就勞工行使婚假權利期間及得否分次給(請)假,前揭條文未有進一步明文,而勞動部104年10月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函略以:「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前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

 

3. 勞動部同時表示,原定婚假應自登記之日起「一次請足」之規定,影響勞工結婚禮俗儀式、宴客或是蜜月旅行之彈性安排;為符勞工實際需求,讓勞工對於婚假安排更為從容,雇主亦能對於勞工請休婚假期間之人力調配更具彈性,特發布令釋,放寬勞工之婚假給假期間。

 

 

4. 基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動條件係最低標準,且該法立法意旨係為保障勞工權益,則於工作規則未規定勞工申請婚假,每次做多給假2天,採分次給足情形下,應採取有利勞工之解釋,即勞工只要具備申請婚假資格,根據其本人實際需求,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所定程序申請一次給足8天婚假者,雇主應不得拒絕給假,雇主如擬限制勞工每次申請婚假之日數,而採分次給足,應與勞工協商,始為適法,並有彰化縣政府107年12月4日府勞動字第1070420111號函:「二、按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三、另勞動部104年10月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之婚假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四、又內政部74年6月28日(74)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至喪假,勞工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五、有關本案台端所詢婚假應以一次給足為原則,如欲分次請假應由勞資雙方協商。」可參。

 

5. 因此,事業單位如考量人力不足,避免勞工一次請足8天婚假而影響企業運作者,應事前於工作規則中予以規範,並公開揭示,使勞工有知悉該工作規則內容,裨便其得有明示或默示同意,或為反對意思表示之可能性,於勞工知悉後,未違反對意思表示,並繼續為雇主提供勞務,應認默示承諾該工作規則內容,而使該工作規則產生附合契約之效力,即屬於勞資雙方兩造僱用契約內容一部,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7號判決參照),或事先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由於前述規定或約定未剝奪勞工婚假權益,且基於「契約嚴守原則」,勞工即有遵守該申請婚假方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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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Created by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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