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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資遣或大量解僱員工應依法辦理通報|徐卿廉專欄
3. 此外,10日前之資遣通報亦有例外規定,勞動部於100年6月1日以勞職業字第1000074034號解釋:若勞工與雇主終止勞僱關係後,勞雇雙方始因對離職事由認知不同,申請勞資爭議,若經雇主同意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並達成協調或調解成立,雇主仍應於協調或調解成立當日起3日內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但書規定辦理填報。
4. 以上,即為3日內可以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行辦理填報之規定,以避免3萬元的行政罰鍰。
5. 另,實務上勞動法常用之通報有3類,包括就服法之資遣通報、職安法之職災通報及大解法之大量解僱通報。
相關檔案:資遣員工通報名冊、事業單位大量解僱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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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徐卿廉
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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