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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雇主如擬使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女性工作者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應遵守之程序為何?
問題:
雇主如擬使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女性工作者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應遵守之程序為何?
回覆:
1. 有關雇主使女工夜間工作之程序,於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2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是雇主擬使女工於夜間工作,應徵得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始允許由勞資會議行使同意權,且雇主不得以與個別勞工業於勞動契約約定為由,免經前開程序。
2. 惟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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