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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勞工未依事業單位所定請假程序申請排定特別休假,已無正當理由連續3天於應工作之日不工作,雇主得否通知該勞工不經預告解僱?

【簡文成專欄】勞工未依事業單位所定請假程序申請排定特別休假,已無正當理由連續3天於應工作之日不工作,雇主得否通知該勞工不經預告解僱?-特休

問題:

勞工未依事業單位所定請假程序申請排定特別休假,已無正當理由連續3天於應工作之日不工作,雇主得否通知該勞工不經預告解僱?

 

回覆:

1. 按勞工申請特別休假之程序與方式不適用中央主管機關基於同法第43條授權制定之「勞工請假規則」,並有台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號判決:「1.按勞工請假規則第1條規定,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訂定之。而勞動基準法第43條係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之請假並未包含特別休假在內。是特別休假之請求,並不適用勞工請假規則。」可參。

 

2. 又基於勞工行使特別休假排定權,仍須向雇主為特別休假之意思表示,及考量同法第1條第1項明揭「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之立法目的,同時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與第13款亦規定勞動契約應約定「請假及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此外,同法第70條第6款與第12款規定工作規則應規範「請假及其他」等內容,是,雇主自得依前述規定於勞動契約書中與所屬勞工約定其申請特別休假之程序與方式,或於工作規則中規範前述內容,送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使勞工有所遵循,以利雇主事先做好人力安排,以免影響雇主正常營運,致有礙產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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