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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盡甘來或夢一場-不發年終獎金有違法嗎?|勞動力量

苦盡甘來或夢一場-不發年終獎金有違法嗎?|勞動力量-工資

有些公司為了讓員工有工作的動力與目標,並提升持續在公司服務的意願,就會制定年終獎金的發放辦法,其中可能會制定獎金來源、計算標準、發放條件與發給期日等細節,這時候雖然該年終獎金不見得屬於法定工資的性質,但若有明確的發給辦法,應視為勞資雙方契約的一部份,當員工有達到得請求年終獎金的標準時,雇主仍應依照約定與制定的辦法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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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而言,有些公司會設定「員工須在每年的12月31日仍在職」這項條件才會發給年終獎金,而當員工滿足這項條件時,雇主若事後反悔而不發給,這時候勞方仍然可以依照約定向雇主請求該金額,不過通常勞工就得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的程序來提出請求了。

另外換個方面來說,如果勞方並未符合可領取年終獎金的條件,或是雇主在相關辦法上留有但書(就像主辦單位保留最終活動解釋權一樣),那麼勞方即使提出調解或訴訟,勝算也不會太高了,可以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17號民事判決的一段話:


 

被上訴人(即本案的資方)發放績效獎金之目的,乃在於提升績效及激勵員工士氣,以發放日仍在職之正式員工為發放對象,倘若上訴人(即本案的勞方)於發放日已離職,即無從領取績效獎金, 自無按前1年度在職期間比例領取之問題,佐以兩造間勞動契約並未約定上訴人可領取之績效獎金金額若干,而係由部門主管視個人績效及公司整體營運狀況核定,與上訴人之付出之勞力間,並無一定關聯,即不具有經常性及勞務對價性,縱使上訴人於在職期間每年均固定領取績效獎金,亦不能變更其勉勵恩惠給與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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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種在中小企業最常見的情況,就是既沒有約定保障年薪,也沒有詳細的年終獎金發放辦法,公司發不發年終完全就是看老闆心情或董事會決議,這時候公司所發給的年終就算是恩惠性給予(有領到就算謝老闆隆恩),即使雇主在歲末年終的時候不發給年終獎金,不但沒有違法,勞方也沒有請求權基礎,不過員工們的奇檬子應該也不會太好。


本文提供了一些方向來判斷年終獎金或績效獎金是否屬於工資,但畢竟工資的認定會牽涉到許多因素,因此往往沒有標準答案(套句主管機關最常用的結尾詞「請依個案事實認定之」),如果有個別的狀況不知道是屬於哪種性質,也歡迎留言跟我們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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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發年終獎金,違法嗎?


本文由 勞動力量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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