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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並認為:「雖勞工於符合法定退休要件時,即取得自請退休並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惟在勞動契約終止前,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尚不得行使,其自願減少請求退休金額,或拋棄請求,因非對既得權利之處分,該減少或拋棄之意思表示,自屬違反前述強制規定而無效。」
因此,在勞雇間契約終止前,勞工表示拋棄請領退休金的權利,是無效的喔。

本文由 蔡尚宏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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