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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人員離職能不能拿資遣費?|律師談吉他

約聘人員離職能不能拿資遣費?|律師談吉他-定期契約

約聘人員有沒有資遣費?要不要給資遣費?雇主或勞工都有這個問題。律師從約聘人員的定義、定期契約的意義說起,再告訴你法院認為約聘人員離職要不要給資遣費。

 

什麼是約聘人員、聘用人員、約聘勞工?

「約聘」的意思,說穿了是「短期、暫時、不長久」的意思。
 

一般的勞動契約不會寫服務年限,原則上會希望雇了人就用到退休為止,但在某些情況,雇主可能只有密集但短暫的勞動需求,因此只想雇用「短期」勞工,例如只簽一年一期的勞動契約,這一類的勞工就叫做「約聘人員、聘用人員或約聘勞工」。
 

「聘用人員」這個詞原本是出現在政府機關,因預算有限、非長期需求,不走正式的公務員任用流程,而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來使用短暫勞動力,但民間也不少企業或雇主有相同的聘僱需求,因此「聘用人員、約聘勞工」現在被用來廣泛指稱「短期、暫時」的勞工。

 

聘用人員、約聘勞工離職能拿資遣費嗎?

聘用人員、約聘勞工能不能像一般勞工一樣索取資遣費?這個問題要分兩階段來回答,簡單來說,如果你是政府機構的聘用人員,基本上是拿不到的;如果你是民間企業的約聘勞工,可能可以拿資遣費。

 

1. 政府機構依照「聘用條例」雇用的勞工,不能拿資遣費

過去勞動部有一號函釋(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明確指出政府依照「聘用條例」雇用的勞工不適用勞基法。資遣費是勞基法保障的權利,既然政府聘用勞工不適用勞基法,那也沒辦法向雇主索取資遣費,只能依照公務員相關法令去索取離職金(參考勞動基準法第84條)。

 

2. 民間企業的聘用人員、約聘勞工,可能可以拿資遣費

民間企業也可能有約聘需求,但民間企業就沒有「聘用條例」可以用,民間企業雇用約聘勞工必須依照勞基法。依照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不管事雇主歇業、虧損被迫資遣勞工,或是認為勞工不適任而主動資遣員工,勞工都可以向雇主索取資遣費。

注意!如果是「期滿離職」就不能拿資遣費

勞基法第18條規定,如果勞工是因為契約到期,「期滿離職」的話,雇主就不需要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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