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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之鳥瞰|吳俊達專欄

《勞動事件法》之鳥瞰|吳俊達專欄-吳俊達專欄

勞動事件法」已於民國107年11月9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雖然目前施行日期未定,但司法院規劃在一年內正式實施上路,因此,此部法律之解釋及運用,對於所有從事勞資關係及勞資爭議處理工作者而言,乃特別需要關注瞭解之重大議題。本文先就「勞動事件法」之全貌作介紹,期能引領讀者鳥瞰制度整體功能,進而再深入瞭解個別條文之具體解釋與運用。

 

為什麼要有勞動事件法?

在整體法律體系上,「勞動事件法」作為「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乃立法者考量現行「勞動訴訟」之特殊性,基於強化弱勢勞動者保障之政策,作出之具體立法回應。具體言之,在勞資關係存續中,乃至於勞資爭議發生及處理過程中,經常可見勞資雙方存在下列各個面向的『結構性不對等』情況。

 

首先,是「實體權利義務不對等」,包括:勞動契約幾乎由雇主片面制訂,勞工根本毫無置喙、議約或修改的可能。當雇主恣意修改工作規則、勞動條件,勞工僅能被動接受或隱忍。雇主對勞工的指揮監督無所不在,勞工必須承受相當工作強度及壓力。法律對於勞工權益之保障不足,以「勞動基準法」為核心的實體勞動法律體制,無法有效解決勞工在職場上遭遇的各類具體法律問題,造成雇主動輒遊走法律邊緣或灰色模糊地帶。甚至,即使法律已經明確規定,或勞動部已有明確解釋函示,仍經常可見雇主無視勞動法令要求。

 

其次,當勞工想向雇主爭取勞動契約或法律規定之基本權益時,雙方仍然存在著「爭議協商地位不對等」。例如,勞工經常必須先長期隱忍職場上的剝削及壓迫,方能蒐集足夠的資方違法事證。除非有強大的工會組織作為後盾,否則勞工個別的議約及協商能力嚴重不足,無法對資方形成開展合理協商的壓力。相對於雇主有資力聘請專業法律、人資或企管等顧問,提供法律及人事管理、紛爭處理上的各種建議,每日為生計疲於奔命而過勞的基層勞工,根本無暇充實勞動權益之專業知識,導致在法律觀念上嚴重不足或易受資方誤導。而面對資方屢見不鮮的違法情況,勞動主管機關受限人力,往往執法寬鬆或成效不彰,也無法提供勞工爭取法律權益上的強力支援。

 

再者,當「勞資對等協商」淪為口號,勞工必須透過正式「訴訟程序」尋求救濟時,勞工依然必須面對「訴訟經濟條件不對等」之困境。包括:勞工通常必須扮演訴訟上「原告」之角色,因此必須先承擔發動訴訟的成本,如訴訟費用、律師費,這對因為勞資爭議已經失去工作、頓失生計的勞工,顯然是一大障礙。雇主設有人資、法務,或有資力聘請律師,面對單槍匹馬的勞工。勞動訴訟經常纏訟多年,造成勞工在金錢支出及精神折磨上,更加不堪負荷。而法院處理勞動訴訟必須同時追求慎重、簡速裁判,其難以完全兼顧的矛盾,往往導致勞動正義的實現結果被大打折扣。勞工歷經多年纏訟之結果,亦未必能真正實現勞動正義,因為勝訴可能只是乙紙「債權憑證」。

 

此外,勞工在勞動訴訟上中,更經常遭遇「證據偏在掌控不對等」的嚴重問題。例如,雇主的龐大組織分工,在結構上發生證據切割的效果,涉及雇主違約、違法的事實及證據,經常是跨越雇主內部不同部門執掌,加上雇主幾乎嚴格管控內部資料外洩,導致勞工在蒐證上因為層層關卡而步步卡關。更何況,勞工自己經常欠缺『第一時間』即時蒐集「雇主違約、違法」事實及證據之『蒐證意識』。甚至,常見勞資爭議爆發第一時間的情境,資方幾乎不會給勞方任何準備及反應之時間,遑論有時間先尋求專業法律上及蒐證方向上之具體建議。勞工每每需要借助主管、部屬或同事以人證方式,出庭為自己發聲,但雇主對於上述證人都有實質控制力量,導致勞動訴訟實務上,證人通常難以期待。


勞動事件法有什麼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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