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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事後補充終止契約理由嗎?|蔡尚宏專欄

員工任職間如果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情節重大情況,但事業單位在解僱時並未明確表示終止契約的事由,可以事後再補充嗎?

 

首先,法院認為雇主在終止勞動契約時,負有明確告知事由的義務

「按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雖分別規定雇主之法定解僱事由,然勞工屬於僱傭關係中經濟及地位弱勢之一方,為保障勞工之工作權,避免雇主恣意解僱勞工,則雇主在通知解僱勞工時,有明確告知解僱勞工事由之義務,使勞工適當地知悉其面臨遭解僱之事由及相關法律關係之變動。」
 

並認為,「基於誠信原則暨防止雇主恣意解僱勞工,雇主更不得事後隨意改列或增列其解僱事由,同理,雇主亦不得於原先列於解僱通知上之事由,於訴訟上再加以變更或增列主張,或將解僱後所發生之事由於訴訟中併為主張(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66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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