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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競業禁止?競業禁止條款保護了什麼?|法律百科
「競業禁止」是企業為保護營業秘密[1]與正當營業利益,於合理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或其他範圍內,禁止員工在任職時或離職後從事相同或類似工作。
競業禁止條款在國內職場是很常見的約定內容。不過,曾有企業為降低基層人員流動率,明知道基層員工的工作大部分與營業秘密無關,仍濫用於新進基層員工的勞動契約增訂這類條款,因而引發各界質疑及反彈[2]。
註腳
[1] 可參考營業秘密法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2] 相關爭議可參考立法委員江惠貞等23人提案說明,立法院(2015),《立法院公報》,第104卷第89期,頁352。
關於勞動基準法對競業禁止的規範,請見法律百科《臺灣法令關於競業禁止規定的最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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