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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不讓?機師不飛!-華航罷工事件的8個Q&A|蔡晴羽專欄

資方不讓?機師不飛!-華航罷工事件的8個Q&A|蔡晴羽專欄-時事分享

文/蔡晴羽律師(圓矩法律事務所)

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下稱「機師工會」)在春節期間2月7日聲明隨時準備罷工,隨後宣布於2月8日清晨六點正式展開罷工;而中華航空(下稱「華航」)則隨即強硬表示華航現制合法,將維持九成運能不受罷工影響。到底「罷工」怎麼回事?現制合法要罷工站得住腳嗎?機師工會一邊要協商,一邊罷工合理嗎?罷工不用預告嗎?8個QA討論「機師罷工」相關議題。

 

Q1:什麼是「罷工」?「罷工」目的是什麼?

依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定義,所謂「罷工」是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機師工會發動罷工,即透過要求所屬機師會員,繳交檢定證給工會,機師也不會按照班表上機駕駛以暫停履行勞務。
 

而「罷工」目的是為了向雇主施壓爭取勞動條件,除了向雇主進行團體協商外,也可以採取「爭議行為」來阻礙雇主的事業正常運作,給雇主壓力,並促成雇主同意讓步而達成協商共識。罷工是勞工所擁有力道最強的一種爭議行為手段。

 

Q2:罷工受「法律」保障嗎?

「罷工權」不只受法律(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之保障,它還是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我國司法院釋字第373號解釋認為,為了改善勞動條件,增加勞工社會經濟地位,組織工會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的勞工基本權利,且應使勞工有集體交涉以及爭議(包含「罷工」)的權利。
 

簡單來說,大法官認為我國憲法應該有保障勞工行使團結權以組織工會,以工會地位進行團體協商交涉及進行爭議行為,包括「罷工」之權利,這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和雇主的財產權或是營業自由一樣,都是受憲法保障,沒有誰一定比誰優越的問題。

 

Q3:華航說「現制都完全合法」,那還可以「罷工」嗎?

其實,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3 條規定,原則上就是「調整事項」才可以罷工。所謂調整事項,指的是關於「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舉例而言:希望縮短工時或改善人力分配及班表)的協商,在符合法定程序下,就可以發起合法罷工。


因此,本來就不是「違法的事項」才可以罷工。
 

恰恰相反的,如果是雇主違法,勞資雙方當事人如果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可以單純依照現有法規契約去討論的,常見的個別勞資糾紛,例如欠薪、違法解僱等等,則涉及的可能是「權利事項」的爭議,法律反而規定是「原則上不能罷工」,而必須循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或法院訴訟等途徑來救濟。
 

所以,華航堅稱「現制合法」,姑且不論是否事實,但這樣的說法完全是混淆視聽的說法,也不符合「團體協商」和「罷工」的本質。

 

Q4:這次和先前空服員罷工有什麼不同?是不是同一個工會發動的?

先前華航空服員罷工,是由「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會員都是空服員)發起,而這次則是由「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會員都是機師)發起。


雖然都是「職業工會」,但還是兩個完全「不同」也「互不相隸屬」的工會組織。

 

職業工會是什麼呢?

我國目前工會,可分為企業工會、職業工會、產業工會。三者都要「三十人」以上才能合法發起組織,主要差別在於可「組織勞工加入會員」的範圍。


企業工會,指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常見的公司內部組織的工會就是這種類型。


職業工會,指的是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機師工會和空服員工會都是例子。至於產業工會則可以和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這些工會都是依法設立,並沒有誰比較合法的問題!我們的勞資爭議處理法針對「罷工」程序的發動,也「沒有區分」上述三種不同的工會有不同的程序,更沒有法律限制「職業工會」為會員發動罷工之權利。

 

那,為什麼要由「職業工會」發起罷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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