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1258
置頂

『曹新南專欄』看直播學團體協約

『曹新南專欄』看直播學團體協約-工會法

華航勞資爭議引發的罷工事件,進入第五天後,2月13日凌晨一點第三度協商,同步直播讓所有關心者一起了解。
 

一開始主持的交通部長官表示,這是一場座談會,引發許多議論,這裡還是要白話不專業解說一下。

 

基本上,這樣的事件,最主要涉及的是集體勞動法裡面最主要的三個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
 

其實,勞資雙方協商,最重要的就是要簽定團體協約

 

團體協約法第2條,團體協約,指的是雇主或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團體協約法第12條第一項,團體協約可以約定的內容有七款,其中第一款是:
一、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

 

所以,此次華航機師罷工事件所爭議的事項,是可以簽訂團體協約的。

 

團體協約為什麼重要?

因為勞資關係權力的不對等,透過勞工集體與雇主談判勞動條件,理論上會優於雇主與個別勞工簽定的勞動契約。
 

所以,在團體協約法第19條規定:

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

 

也就是說,團體協約簽定後,其內容與個別勞動契約不一樣的地方,直接用團體協約取代掉,這些相異的部分,通常也是對勞工勞動條件比較好的地方。


所以,團體協約的效力是優先於個別勞動契約的。
 

至於禁搭便車條款,是規定在團體協約法第13條,目的是促成勞工團結,只有加入者才能享有。當然,就雇主管理立場,是希望所有員工的勞動條件都一致才好管理,這中間的出發點是不同的。

 

罷工的目的就是要促使簽訂團體協約

 

因為團體協約對勞工保障比較多,所以多數狀況下,是工會想要努力簽成,但相對的,對於雇主而言,會付出較多成本,兩方經常會僵持不下。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其精神也是希望促成團體協約的簽訂。
 

所以我們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二項: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也就是說,勞資爭議在調解與仲裁時,最後有了結果,若勞方為工會,這結果就被視為是雙方之間的團體協約。
 

因此,罷工做為勞方的最後手段,經過前面的協商不成、調解不成立,最後經過全體會員投票進行罷工,目的就還是要簽訂團體協約。

 

罷工協商談判不應為座談會

前面說過,基本上,罷工就是要有一個具體的結果,這結果如何確保勞資雙方都履行?當然就是團體協約
 

因此,此次直播,我們可以看到工會代表首先要先確認的,就是勞資雙方的協商代表,是否是符合團體協約法規定的協商代表。

 

這是因為在2016年的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發起的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也是雙方協商有共識後,停止罷工。但之後發生華航未履行決議事項的爭議,法院判決認為,協商當時工會代表有非協商代表在其中,所以那次的決議不算團體協約。
 

這點很重要,若協商之後停止罷工,結果協商內容不算是團體協約,到時資方不履行,勞方不只是一場空,還可能面臨雇主秋後算帳。
 

所以,一定要確認協商代表合法性、程序完整,正式簽訂為團體協約,對勞資雙方才有拘束力,才算有了具體的結果而停止罷工。

 

因此,若只是座談會,而未簽訂團體協約,對爭議的解決並無實質幫助。


文/曹新南
圖/翻攝自PNN 公視新聞網直播


『曹新南專欄』看直播學團體協約-工會法 人資熱搜:罷工


『曹新南專欄』看直播學團體協約-工會法 精選HR職缺

『曹新南專欄』看直播學團體協約-工會法人事/人力資源主管 『曹新南專欄』看直播學團體協約-工會法人事/人力資源專員 『曹新南專欄』看直播學團體協約-工會法人事助理

『曹新南專欄』看直播學團體協約-工會法

『曹新南專欄』看直播學團體協約-工會法

『曹新南專欄』看直播學團體協約-工會法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