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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看直播學團體協約

『曹新南專欄』看直播學團體協約-工會法

華航勞資爭議引發的罷工事件,進入第五天後,2月13日凌晨一點第三度協商,同步直播讓所有關心者一起了解。
 

一開始主持的交通部長官表示,這是一場座談會,引發許多議論,這裡還是要白話不專業解說一下。

 

基本上,這樣的事件,最主要涉及的是集體勞動法裡面最主要的三個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
 

其實,勞資雙方協商,最重要的就是要簽定團體協約

 

團體協約法第2條,團體協約,指的是雇主或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團體協約法第12條第一項,團體協約可以約定的內容有七款,其中第一款是:
一、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

 

所以,此次華航機師罷工事件所爭議的事項,是可以簽訂團體協約的。

 

團體協約為什麼重要?

因為勞資關係權力的不對等,透過勞工集體與雇主談判勞動條件,理論上會優於雇主與個別勞工簽定的勞動契約。
 

所以,在團體協約法第19條規定:

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

 

也就是說,團體協約簽定後,其內容與個別勞動契約不一樣的地方,直接用團體協約取代掉,這些相異的部分,通常也是對勞工勞動條件比較好的地方。


所以,團體協約的效力是優先於個別勞動契約的。
 

至於禁搭便車條款,是規定在團體協約法第13條,目的是促成勞工團結,只有加入者才能享有。當然,就雇主管理立場,是希望所有員工的勞動條件都一致才好管理,這中間的出發點是不同的。

 

罷工的目的就是要促使簽訂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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