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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看直播學團體協約

因為團體協約對勞工保障比較多,所以多數狀況下,是工會想要努力簽成,但相對的,對於雇主而言,會付出較多成本,兩方經常會僵持不下。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其精神也是希望促成團體協約的簽訂。
 

所以我們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二項: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也就是說,勞資爭議在調解與仲裁時,最後有了結果,若勞方為工會,這結果就被視為是雙方之間的團體協約。
 

因此,罷工做為勞方的最後手段,經過前面的協商不成、調解不成立,最後經過全體會員投票進行罷工,目的就還是要簽訂團體協約。

 

罷工協商談判不應為座談會

前面說過,基本上,罷工就是要有一個具體的結果,這結果如何確保勞資雙方都履行?當然就是團體協約
 

因此,此次直播,我們可以看到工會代表首先要先確認的,就是勞資雙方的協商代表,是否是符合團體協約法規定的協商代表。

 

這是因為在2016年的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發起的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也是雙方協商有共識後,停止罷工。但之後發生華航未履行決議事項的爭議,法院判決認為,協商當時工會代表有非協商代表在其中,所以那次的決議不算團體協約。
 

這點很重要,若協商之後停止罷工,結果協商內容不算是團體協約,到時資方不履行,勞方不只是一場空,還可能面臨雇主秋後算帳。
 

所以,一定要確認協商代表合法性、程序完整,正式簽訂為團體協約,對勞資雙方才有拘束力,才算有了具體的結果而停止罷工。

 

因此,若只是座談會,而未簽訂團體協約,對爭議的解決並無實質幫助。


文/曹新南
圖/翻攝自PNN 公視新聞網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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