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年度內申請普通傷病假究應否將例假、休息日及休假併入計算?|簡文成專欄
(3)前述解釋將使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8月17日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之內容間相互衝突矛盾。例如其第2點表示申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工作天以上之期間,遇前述放假日可併計,其第4點表示事業單位優於法令給予普通傷病假期間,如遇前述放假日亦可約定併計,則勞工於ㄧ年內申請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已達30日工作天,其後勞工再申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雇主如同意給假,係優於法令給假,則勞工續請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期間遇前述放假日,可約定計入,而非勞工再申請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須連續30天工作日以上之期間,始計入前述放假日。
(4)依內政部制定之「勞工請假規則草案」第3條之立法說明,其內容係參考公務人員、公營事業請假規定及有關單位建議和實際狀況訂定。因此,在解釋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時,即應參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或者勞工請假規則未規定之事項,應類推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而公務員請假規則規定公務員申請普通傷病假ㄧ年內未超過28天部分,薪資照給,且不包括例假及休假日,超過28天有薪病假部分,繼續申請普通傷病假期間如遇例假及休假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5條但書參照)應併入請假期間內。從而,就勞工申請普通傷病假期間遇例假日、休息日及休假日應否併入計算部分,也應該解釋為ㄧ年內未逾30日工作天部分,不包括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於ㄧ年內30天半薪之普通傷病假已用完者,其後繼續申請普通傷病假期間如遇例假日、休息日及休假日應計入請假期間內。
5.對於法令之解釋,除對立法背景、立法原意須有掌握瞭解外,仍須具備ㄧ定程度的邏輯概念,否則就會發生曲解或誤解法令的情形,宜慎思慎解。於法令有疑義不明之處,適度有利勞工解釋,固有其必要,但過度傾斜偏向勞工,恐失之偏頗。
註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8月17日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規定「勞工如於ㄧ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天數已達30日者,其後仍須請假ㄧ次連續超過30日以上(即之後)之期間,如遇前開例假、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其中所稱「其後仍須請假ㄧ次連續超過30日以上(即之後)期間」,係指勞工於ㄧ年內申請之普通傷病假已超過30日工作天,其後繼續請普通傷病假期間如有遇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應計入請假期間內,如未遇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不須計入。
勞資雙贏企管公司、感恩企管顧問公司、全觀公司董事長簡文成撰寫2019.2.21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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