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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對於雇主不當調動工作應如何保障自己權益|郭家祺專欄
調動相關議題之1
調職是雇主對勞工人事配置上的變動,是企業人事管理及運作上常見的現象,調職時通常同時會帶有工作職務內容或工作場所之變動,但是工作場所、工作內容既然是勞動契約的重要要素,所以不容許資方擅憑己意任意變更之,故如資方因為業務需要,而需調動勞方之工作場所及變更工作有關事項時,資方應依誠信原則為之,不得為權利濫用。
因此,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指工資、工時、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等勞動契約的內容而言),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基法第10條之1 定明文規定)。
如果雇主調動勞工不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所定的調動原則,即屬違法調動,會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形,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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