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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函釋】84-1責任制工作者 投票日出勤應另給予加班費

【最新函釋】84-1責任制工作者 投票日出勤應另給予加班費-84-1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080130118 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0、32、36、37、39、49、84-1 條(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要  旨:
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於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是日出勤之工資給付,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 規定之說明


主 旨:

所詢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於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是日出勤之工資給付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會 108 年 1 月 14 日(108) 保總字第 001 號函。

 

二、查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前經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公告為得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之工作者,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 第 84 條之 1 規定,與該等工作者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女性夜間工作,經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不受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規定之限制。上開規定係指 可不受休假日應於當日放假規定之限制,惟尚非可使勞工完全無休假 ,又使勞工於休假日出勤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給 付加倍工資。

 

三、次查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以 下簡稱投票日),業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 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 1 日,工資照給;原毋 需出勤者,不另給假。所稱放假,指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 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 定,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前開所稱「工作時 間」,係指勞工於該日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 小時中「原約 定之正常工作時段」。爰勞工工作時間於「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段」 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逾「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段」之 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計給延時工資(以下簡 稱加班費)。又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 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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