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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函釋】84-1責任制工作者 投票日出勤應另給予加班費

四、茲舉例說明,勞工經核備之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 10 小時:

(一)勞雇雙方約定為每日 8 時至 20 時工作者,如勞工於投票日當日 「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段」出勤,應依其工作時數,按平日每小時 工資額加倍發給之;有逾正常工作時間之延長工作時段,應依勞動 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計給加班費。

(二)勞雇雙方約定每日 20 時至翌日 8 時工作者,其翌日如為投票日 ,則勞工於投票日前一日 20 時至 24 時間之正常工作時數出勤, 無須加給;至投票日當日,於「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段」出勤,應 依其工作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又勞工跨日工作而有 逾正常工作時間之延長工作時段,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計給加班費。

 

五、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投票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前開規定加給該 工作時間工資。至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後」,如欲將出勤之工資選 擇為補休,尚為法所不禁,惟勞雇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 雇主人力因應之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 如何處置等事項,妥為約定。凡雇主片面規定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 後僅能選擇補休,即不符勞動基準法規定。至勞雇雙方如就投票日加 倍工資之請求權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正 本:

中華民國保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 理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 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第三科、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第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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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勞動部
圖/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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