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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避免被老闆違法解雇,有這麼難嗎?|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想避免被老闆違法解雇,有這麼難嗎?|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HR

 

日前愛評網員工與街口支付間之僱傭關係鬧的沸沸揚揚,媒體也都各自就雙方僱傭關係所生的爭議取得說法,可以知道雙方都有各自的理由,不禁令人想問,求得一份溫飽的工作,想避免被老闆違法解雇,是不是真的有這麼難呢?

老闆霸氣表示:我們給的條件優於勞動基準法!Aren't you thankful?

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因此,若雇主願意以優於前面規定的條件給付資遣費時(例如工作滿1年,發給相當於2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等),好像符合雇主宣稱「條件優於勞動基準法」的假象(這邊需要注意的是,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 條的部分,資遣費計算方式與勞動基準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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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解雇勞工的條件是什麼呢?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因此雇主在經營事業有如「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等狀況,或是勞工對於工作不能勝任時,雇主才可以依本條主張解雇勞工,同時需要給付勞工資遣費。

另外雇主也可以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懲戒解雇,若勞工有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等情況時,雇主也可以解雇勞工,而且不必給付勞工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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