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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之勞動契約性質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簡文成專欄

派遣勞工之勞動契約性質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簡文成專欄-HR

 

問題:派遣勞工之勞動契約性質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回覆:


由於勞資間對派遣人力使用上限,以及那些行業列入負面表列,禁止使用派遣人力,未能達成共識,而我國企業使用派遣人力已是常態,而派遣業良莠不齊,常見派遣業以「登錄型派遣」使用「派遣勞工」,與之成立「定期契約」,致派遣勞工面臨「用過即丟」的不合理待遇,再加上派遣業積欠派遣勞工工資之事件時有所聞,無法保障派遣勞工工資債權,勞動部委請執政黨將現階段對勞動派遣有共識部分,採取「化整為零」方式,逐條、分階段訂入勞動基準法,並表示勞動派遣專法之立法是未來努力之目標。


本次立法院於108年4月2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9條及增訂第22條之1條文,其內容如下:

(1)勞動基準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2)勞動基準法第9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3)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1:「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


其實,在本次將勞動派遣立法前,勞動部係以函釋方式來確認派遣勞工之勞動契約性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14日勞資二字第0980125424號函略以:「ㄧ、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凡以人力派遣為主要經濟活動者係屬人力供應業,自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力派遣業者僱用勞工從事經常性工作,不得配合客戶需求與所屬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違反上開規定者,應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二、派遣人力使用單位與人力派遣業者終止服務關係,不影響派遣勞工於人力派遣業工作之受僱者權益;人力派遣業者與派遣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而法院也肯認派遣企業應與所僱用派遣勞工成立不定期契約,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30號判決就指出:「上訴人係以人力派遣業為其所營事業,以所僱用之勞工人力派遣至其所承攬勞務之第三人處工作,為其經常業務所必需。又由上訴人僱用勞工黃0芷之工作內容...觀之,黃0芷所從事者為繼續性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與黃0芷簽訂不定期契約。

 

惟上訴人卻與之簽訂定期契約,違反上揭規定,從而,被上訴人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基法事件統ㄧ裁罰基準第3點第2項規定裁處上訴人...並無違誤。」


但因勞動派遣事涉勞資雙方權利義務,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憲法第23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58條參照),執政黨以立法方式將勞動派遣規範從函釋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階是正確的,方才是「依法行政」。

 

本文期待將保護派遣勞工之其他措施,例如要派企業與派遣企業對派遣勞工之職業災害連帶補償,日後能確實盡速立法,用以更周全完整保護派遣勞工,整頓、遏止使用派遣人力的各種邪門怪異現象,避免劣幣驅逐良幣之反淘汰情形,也可促使要派企業審慎挑選派遣企業,庶符我國憲法所揭櫫保護勞工政策精神。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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