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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做完健康檢查,但不願意提供給公司該怎麼辦?∣曾翔專欄

勞工做完健康檢查,但不願意提供給公司該怎麼辦?∣曾翔專欄-HR

 

健康檢查的規範與問題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了雇主對於勞工的健康管理義務,包括了要讓新進勞工接受「體格檢查」,一般受僱勞工定期進行「一般健康檢查」,或事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的「特殊健康檢查」,以及主管機關特別指定的「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健康檢查」。

 

這些健康檢查的終極目標無非是希望盡早發現身體狀況,使雇主可以依據職安法第21條調整勞工的工作,用以避免職業病的發生。更重要的是,健康管理不只是雇主的責任,勞工自身亦須負責和配合。因此法律上規定,勞工若不接受職安法所規定的健康檢查時,主管機關可以對勞工加以裁罰(職安法第46條參照)。

 

然而,實務上時常發生勞工不願配合接受健康檢查,可能是一味忌醫,但更真實的擔憂,則是勞工會擔心身體狀況讓雇主得知後會遭遇雇主的不利處分。對此,由於職安法是強行規定,因此接受健檢已經成為勞動契約當中勞工應盡的義務之一。因此,除了主管機關對不接受健檢的勞工能處以罰鍰外,雇主也能以違反法令和勞動契約來進行一定程度的懲處,用以貫徹職安法保護勞工健康的目的;但同時,我們也得呼籲政府,應該在職安法中針對雇主藉故以勞工體況問題施以不利待遇來制定高額罰則,以嚇阻此種情形發生。

 

但當前真正最麻煩的狀況則是,勞工有接受健檢,但是藉故個人資料保護而不願提供健檢報告給雇主,而雇主、醫療機構和健檢機構害怕觸犯個資法,導致雇主根本無法取得健檢報告,並依據法律規範進行後面的健康管理程序。在這種狀況下,因為勞工實際上有作健檢而符合職安法的規定,主管機關無法裁罰,雇主也似乎無法對勞工懲處,乍看之下,現行法似乎對這種情形是無計可施的。

 

造成此項問題的主因,是因為個資法制定於104年,晚於職安法102年的全文修正,因此職安法對於健檢報告的蒐集運用等等,並沒有顧及到個資法的種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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