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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員把公司資料存在USB,老闆表示員工竊取營業秘密,逼員工簽本票賠償該如何自救?|熊麻糬專欄

女職員把公司資料存在USB,老闆表示員工竊取營業秘密,逼員工簽本票賠償該如何自救?|熊麻糬專欄-HR

 

案例

桃園某科技公司老闆,因女職員把公司資料存在USB,遭老闆和女會計以盜取機密為由百般恐嚇,但員工並無洩漏公司機密之事實,但卻遭老闆逼簽本票並被藤條、高爾夫球桿抽打。

 

工作帶回家做,員工是否構成洩密罪?

從公司角度來講,倘如勞動契約中已明定不得將報表攜帶回家,而員工仍蓄意將報表帶回家,恐有違犯勞動契約之虞,惟是否因此即構成洩密罪,原則上仍有待商確,

,如果雇主想要用違反勞動契約之事由解雇員工,必須先看員工所攜出之文件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2條情節重大是否影響營運;至於本案刑事責任而言,員工無主觀意識之犯罪行為,僅僅只是帶回家完成工作,本身勞動契約如果在與公司沒有特別約定、勞工也沒有洩漏予他人的狀況下,不會成立刑法第317條的洩密罪,更不會有妨礙秘密的問題。

 

雇主恐嚇盜取機密逼簽本票毆打員工、強制勞工持續勞動,觸犯哪些刑事責任?

刑法: 

第 169 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46 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雇主恐嚇逼簽本票又無法舉證勞工竊取機密之事實,讓勞工持續勞動,依據刑法第346條的恐嚇罪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會判多久必須視情節輕重及犯罪人的悔意多寡而定,雇主以恐嚇勞工的方式令勞工簽發本票,若日後法院對於勞工所提出的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判決勞工勝訴,勞工可以持這個勝訴判決向法院控告對方恐嚇取財。 

 

雇主恐嚇逼迫之下所簽本票是否有效,該如何自救?

當然無效! 過去曾發生民眾被脅迫、詐騙誤簽本票,亦或是有仲介利用簽本票牽制外勞行動,更甚者是一些不法集團對債務人進行暴力討債,要求簽下本票,持有這些本票的人,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即強制執行,這過程是「非訟」程序,即法院並不需要確認兩造的債務關係,即可裁定強制執行,讓簽票人完全無法申辯。

但很早之前就修法,本票不再具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權利,但持票人仍是可以透過法律訴訟聲請本票裁定,確認雙方的債務關係,依舊具有追討權力,不會像以前可非訟就強制執行。

因此依據民法第92條明文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這時你會問那我該怎麼做?首先不外乎報案,最後是向法院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此外,即使不是在詐欺或脅迫下簽了白紙黑字,但合約內容違背公序良俗,例如與外遇對象簽定「永不變心合約」,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也屬無效。

 

不符合法定工資罰則

依照《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若雇主違反基本工資規定,可依法開罰2萬至100萬元,且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也就是,雇主惡意、刻意不遵守基本工資規定,最高可開罰至150萬元。

 

雇主有哪些賠償責任?刑事傷害罪與民事賠償

刑法雇主構成恐嚇罪、誣告罪、強制罪,民法上來說本票無效,另外可請求賠償依據民法第 195 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因此本案雇主除了要付低於基本工資罰款外,另外外加刑事與民事責任,絕對會陪到脫褲子,最後希望勞工們對於雇主違法之情事,要記得隨時向勞工局舉發喔~ 


本文由 作者 Mr 熊麻糬

圖/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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